一等县
县的等级之一。清承明制,以粮赋多寡分县的等级,惟改上中下三级为一、二、三等。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县的等级极不一致,有分为一、二、三等的,有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的,有分为特等及一、二、三等的,甚至于分等之外,又分甲、乙各等。国民党政府将全国各县依其区域的大小、事务的繁简、财赋的多寡重行规划,分为一、二三等;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又规定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为三等至六等,由各省政府划分,报内政部核定。
县的等级之一。清承明制,以粮赋多寡分县的等级,惟改上中下三级为一、二、三等。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县的等级极不一致,有分为一、二、三等的,有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的,有分为特等及一、二、三等的,甚至于分等之外,又分甲、乙各等。国民党政府将全国各县依其区域的大小、事务的繁简、财赋的多寡重行规划,分为一、二三等;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又规定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为三等至六等,由各省政府划分,报内政部核定。
少数民族首领的称号。《晋书·石勒载记上》:“时胡部大张㔨督、 冯莫突等拥众数千, 壁于上党。”
官名。西周置。掌理旗政。《闬硕鼎铭》:“王命闬硕司旂井 (型)。”
官名。宋置,见“引进司”。
见“内侍省”。
官名。见“公府贼曹”。
官名。唐朝中叶以后置,为诸司使之一,多以宦官充任。五代沿置,无职掌。宋初属横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太祖乾德二年 (964) ,定其品秩视员外郎 (六品) 。神宗元丰 (1078—10
官名。西汉武帝置,持节统领羌族事务。东汉初罢。建武九年(后33),复以牛邯为护羌校尉。后或省或置。章帝以后遂为常制。秩比二千石,有长史、司马二人,多以边郡太守、都尉转任。除监护内附羌人各部落外,亦常将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 置,与威南、威北、威东将军合称四威将军。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一班,地位相当于安西将军。
官制用语。朝廷高级官员在得到任命后,一般皆上表辞让,以示谦逊。不让者反成特例。东晋王述迁尚书令,不让,“(其)子坦之谏,以为故事应让。”(《晋书·王湛传》)地位较低的官一般不须辞让。《南齐书·谢脁传》
官名。战国韩、赵等国置。主办冶铸的工官之长。韩国《四年郑令韩口戈铭》: “冶尹颇造。”官名。战国时韩国设置司寇,监督各库兵器制造。制造兵器的冶造作中有刑徒。冶尹是冶之长,“冶”是直接制造兵器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