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独立行使职权。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议和调查员。地方审判厅附设的简易庭或分庭,审理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其判决的,得上诉于地方审判厅;若仍不服判决,得上诉于高等审判厅。涉外的诉讼案件,得允许外国律师出席。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独立行使职权。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议和调查员。地方审判厅附设的简易庭或分庭,审理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其判决的,得上诉于地方审判厅;若仍不服判决,得上诉于高等审判厅。涉外的诉讼案件,得允许外国律师出席。
官名。清置,为和声署正副长官。见“和声署”。
①辽、金、元官署名。辽为南面官,属太常寺。金属兵部,掌卤簿仪仗、本辂、法服等事,设使、副使领库事,秩从六品、从七品; 下设直长,正八品;章宗泰和三年(1203)罢。曾兼领大乐署,海陵王贞元二年(115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捕鱼供膳及征牧渔税。《周礼·天官》: “牧人,中士四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掌以时䱷为梁。春献王鲔, 辨鱼物, 为
官名。十六国汉,后燕、北燕置。十六国汉时,与单于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每万落置一都尉。后燕时位次尚书。北燕时为大单于四辅之一。见《晋书·刘聪载记》、《慕容熙载记》、《冯跋载记》。
官名。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 (529)置,员十人。视五品。隶廷尉,掌复审御史检劾之案件。北齐设大理寺后,改“大理司直”。官名。北魏永安中御史中尉高穆奏置廷尉司直十人,位在正监上,专掌复核御史所弹劾之事。
官名。宋朝置,为宦官阶官,位在都知下。神宗元丰 (1078—1085)改制,定为正六品。哲宗元祐 (1086—1093) 中,改为从六品。南宋复为正六品。
官署名。清末设与各级审判厅对峙的独立的检察厅,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中的问题,监督下级检察工作。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后改为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检举犯罪行为,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参看“检察厅”条。
官名。北周始置司度之官。有司度中士,正二命;司度下士,正一命。掌司度的标准。属冬官府匠师中大夫。
即“燕京行尚书省”、“燕京行中书省”。
官名。唐朝盐州乌池旧置一人,温池于宣宗大中六年(853) 置一人,掌本盐池榷税事务。乌池又有推官一人、巡官二人、胥吏一百三十人; 温池又有推官二人、巡官二人、胥吏三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