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河南尹丞”。
官名。辽置,为文班司的副主官。见“文班司”。
官署名。明洪武三年(1370)置,设仪卫正、仪卫副各一人,后增副一人。司仗六人,后改为典仗。掌王府侍卫仪仗。建文(1399—1402)中曾改王府仪仗司。成祖即位,复旧制。明代王府仪卫机构。设仪卫正一人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历代多有此制,如《明史》卷二五○记孙承宗“先已屡加左柱国、少师、太子太师、中极殿大学士,遂加特进光禄大夫。”
见“译官”。官名,即一等翻译官,掌翻译。清朝末年地方交涉使司的属官中有一等译官。译官分一等译官和二等译官;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官名。① 明之武官。无品级,无定员,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其上加提督、提调、巡视、备倭等衔,皆随事立名。初期多以公、侯、伯、都督充之,故各有本品。有挂印称将军者,如湖广曰平蛮将军; 有总
官名。①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负责评定士族内部品第的官员。东汉献帝延康元年(220)置中正,评定士族品第。三国魏齐王曹芳时在郡中正之上设州大中正,核实郡中正所报的品、状,主管州内士族品第的评定,并有推举和
宋朝县尉俗称。
旧时,官员遭父母或祖父母之丧,须解职,在家居丧,称守制。子为父母守制,居丧三年,丁忧二十七个月,其间不计闰,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满,然后除服。出继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居丧。孙及曾孙为其祖父母、曾祖父母承重
官名。见“乐部中大夫、下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