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董
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设乡董一人,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为乡董的佐理人员。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
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设乡董一人,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为乡董的佐理人员。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中宗神龙元年 (705) 复名刑部尚书。参见“刑部尚书”。官名。见“秋官”。
官名。渤海国官,宗属寺长官。
官名。隋朝陇右所统诸牧皆置,主纠察。唐朝诸牧所统马牛之群亦置。官名。唐置,掌牧群护卫之事。地位次于牧长,参见该条。
官署名。北宋置于陪都西京(今河南洛阳),设管勾台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属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等。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牧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军牧司事。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官署名。金设于南京宫城,掌御宝及金银等牌。设有符宝郎、符宝典书等职。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设符宝郎二员,至元十六年(1279)立符宝局,给六品印。十七年,升正五品。十八年,改典瑞院。
官名。即门功曹书佐。东汉司隶校尉及州郡长官佐吏,为功曹从事属员,主人事选用。三国蜀州府亦置,职同。晋朝后改为西曹书佐。不开府将军、太子二傅及郡皆置,为功曹史之佐。官名,汉置,为州的佐吏,位在功曹从事下
官署名。清末陆军审计处所属二科之一。宣统三年(1911)设。掌依陆军会计法及规定之决算表式,复核陆军各项决算表册。置科长、科员、录事。
官署名。元置,管理县内道教事务,有道录、道正、道判等职。道士词讼除刑事犯罪归地方官府审理外,其他均由道官处理。道士与百姓间的诉讼,由地方官府会同道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