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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礼院掌院大学士

官名。清末典礼院长官。宣统三年 (1911) 设。一人,特简。总理本院事务,监督所属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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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一说为众官之长。相当冢宰。《管子·问》: “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断。”尹知章注: “官都,谓总摄诸司者也。五官既各有制度,官都复自有常断。”郭沫若集校: “此‘官都’与‘五官’同列,当为中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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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审议财政方面的法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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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河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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