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房承旨
官名。辽朝南面官,南枢密院官员。尚书省并入南枢密院后,主刑部事。
官名。辽朝南面官,南枢密院官员。尚书省并入南枢密院后,主刑部事。
官名。北齐置。参见“暴室局”。
清朝制度,进士经殿试后,除一甲三名授修撰、编修外,余者选优为庶吉士,留庶常馆读书,三年后经散馆考试后,择优留翰林院授编修、检讨的,叫做留馆;次者改任各部主事或出任知县等。见《清会典·事例·翰林院考试散
官名。晋朝置,为县属官,掌教学。《晋书·职官志》: “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官名,东汉置,为县佐吏,掌管学校等事。东汉末年,因兵乱学校荒废。建安八年曹操“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
清末规定,海军管轮机之官自管轮副将以下,依次有管轮参将、管轮游击、管轮都司、管轮守备、管轮千总、管轮把总、管轮把总候补各职;北洋政府规定,海军除指挥作战的官佐有等级规定外,轮机系统另有等级规定,自轮级
官名。清朝礼部所属铸印局主官。掌局事。顺治元年(1644)设满洲一人,寻省。雍正十一年(1733)复设,於礼部司员内拣选一人充任,一年而代。乾隆二年(1737)定制,设汉一人。宣统三年(1911)改隶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宫观官名。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始置,以入内内侍省押班充任。
官署名。清朝工部都水司所属之机构。顺治元年(1644)置,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由本部堂官于所属司员内委派,带原品充任,每年一更代。掌收发制帛、诰轴、逊衣,彩缯、潞绸、葵藤、棕毛、宝砂等物。清代工部都水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置。秋官府蕃部中大夫属官,佐蕃部中大夫、小蕃部下大夫掌诸侯朝觐的礼仪。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六府诸司中大夫,以下大夫为长官,遂成为蕃部次官。宣帝即位,复
官名。西周中期置。内史类史官。掌册命宣读王命。《利鼎铭》: “王乎 (呼) 作命内史册命利。”官名。西周设置,《利鼎》说:“王乎作命内史册命利。”(《三代》四·二七·二)其职掌见“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