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级随带
清朝吏部奖叙制度。对京外有功绩官员,给予议叙奖励,或纪录,或加级。凡给以纪录奖励者,无论调任、升任,俱准随带至新任注册; 凡给加级奖叙者,则有随带与不随带之分。已经升任者,其前任所得恩诏,及因陵寝、河清、庆云及京察加级,俱不准随带,改为纪录一次。对品调补、转补,并非升任者,准随带至新任注册。捐纳之加级,或题明或指捐随带者,准其随带,未经题明及指捐随带者,则不准随带,俱改为纪录一次。唯军功加级,不论曾否题明随带,均准带至新任。
清朝吏部奖叙制度。对京外有功绩官员,给予议叙奖励,或纪录,或加级。凡给以纪录奖励者,无论调任、升任,俱准随带至新任注册; 凡给加级奖叙者,则有随带与不随带之分。已经升任者,其前任所得恩诏,及因陵寝、河清、庆云及京察加级,俱不准随带,改为纪录一次。对品调补、转补,并非升任者,准随带至新任注册。捐纳之加级,或题明或指捐随带者,准其随带,未经题明及指捐随带者,则不准随带,俱改为纪录一次。唯军功加级,不论曾否题明随带,均准带至新任。
官名。北齐置。见“曲豆局”。
武阶官名。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置,秩正五品。
官署名。唐初秦王、齐王府六护军府之一,职掌、设官同“右二护军府”。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五班,拟智武将军等号。
北洋政府选拔县级司法官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的规定关于县司法公署审判官的考试由各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于省会组织典试委员会执行。典试委员会设
爵位名。北齐置,秩从三品,地位在开国县伯之下,开国县子之上。
官名,为盐官令或盐官长之副,佐令或长收盐税。参看“盐官令”条。
官署名。清朝直隶之铸钱局。乾隆九年(1744)置。设监铸官一人,以保定府同知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官署名,清朝河北省的铸钱机关,掌铸铜钱。见《清会典事例·户部·钱法》。
爵名。其称始于南北朝,指皇族中封王者。《隋书·百官志上》:“陈承梁,皆循其制官”,“其亲王起家则为侍中”。隋朝以国王中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以别于嗣王。正一品。始置亲王府,并设官属。唐朝因之。玄宗开
官名。即导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