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留官
宋朝在京诸司吏人任职年满,应出职授官而复令留司继续任吏职; 或在任差遣得替后,归本司祗应者,称勒留官。勒留官依一定选限,可出职授官。
宋承唐制,在京诸司任满有出职资格的吏人仍命留任或已出职得差遣的吏人,在其任差遣有人接替后仍命其回本司祗应,称为勒留。此种被勒留的吏人称为勒留官,仍可依一定选限出职。
宋朝在京诸司吏人任职年满,应出职授官而复令留司继续任吏职; 或在任差遣得替后,归本司祗应者,称勒留官。勒留官依一定选限,可出职授官。
宋承唐制,在京诸司任满有出职资格的吏人仍命留任或已出职得差遣的吏人,在其任差遣有人接替后仍命其回本司祗应,称为勒留。此种被勒留的吏人称为勒留官,仍可依一定选限出职。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及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的主官。参见“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与“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
① 即“南大王院”。②即“南枢密院”。③即“宣徽南院”。官署名,辽朝置。辽太宗把中央政府分成南北两院,以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北院掌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院掌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太祖初分迭刺夷离堇
官名。明初于各王府典服所置,一人,正六品,掌王府冠服之事。后罢。
官署名。金置,属户、工二部。掌核实营造材物、工匠价值等事。主官有管勾一人,从七品。
市政机关,民国时置,掌管市内道路、桥梁、沟渠、堤岸等公共建筑物的经营管理监督修建等。设局长一人,总理局务。
官名。辽置, 见“舍利司”。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田正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弋禽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政区名。在商代亦称方国,是商与西周时期王畿以外的分封区域。封国对王室是从属关系,是后世地方政权的初期形态。参见“分封制”。
官名。清朝道员之兼衔。顺治(1644—1661)中沿明旧制,分设守道、巡道,辅佐藩臬二司办理地方政务,乃省与府州间之地方长官。皆带原品衔充任。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同知补授者为佥事道,正五品。乾隆十八
①清朝泛指矿厂管理机构之成员。②清朝专指直接由官府委派管理矿厂之官役,又称“厂官”。如铜矿中总制金厂之“场主”,掌管出纳之司库,掌管文书之吏胥,掌管稽查弹压之巡役和练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