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唐置,由殿中侍御史一人充任,属御史台殿院。其职掌是与知西推侍御史掌推鞫之事,并监督左藏出纳。参见“知推侍御史”。
官名。北魏初置。道武帝拓跋珪以吏部尚书崔宏为之,赐爵白马侯,与旧功臣司空庾岳等同班。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改定官制后未见。见《魏书·崔玄伯传》。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
官名。 西周置。 掌监察。《攸从鼎铭》: “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 “省,罪也。其史司罪过之事,故曰省史”。官名。西周设置,掌察军士过失。《
泛指牧师苑官吏,即牧师苑官。《汉书·地理志下·辽东郡》:“襄平,有牧师官。”参看“牧师苑官”条。
官名。即水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水部郎中。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水部郎中为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工部尚书》,参看“水部郎中”条。
王国丞相,即王国相、王丞相。初曰丞相,后改曰相,皇子封王,置丞相一人,俸二千石,统百官,后兼掌治民,职如郡太守。有长史,如郡丞。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官名。北齐置。原称第一领民庶长,唐朝人修史时避讳改。视从四品。
官名,金朝置。从七品,掌受发省部及外路文字。其佐官有同管勾,从八品。属尚书兵部。见《金史·百官二》。
汉朝根据县府政务繁简,分为剧县、平县,两者官员的侍遇有所不同。东汉安帝时规定,长吏如非父母丧无故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重新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