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仆
官名。即刑部都官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都官。
官名。即刑部都官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都官。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亦作畿伯下大夫。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佐畿伯中大夫掌本方事务,下设小畿伯上士,小畿伯中士。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罢。官名。北周依《周礼》置,属地官
官名。三国魏分尚方令置,七品; 西晋沿置,东晋复并一尚方令; 皆隶少府。南朝梁、北齐置为中尚方署长官。隋朝因置,改名内尚方令,隶少府监。唐朝复名中尚方令,武则天垂拱元年 (685)除方字为中尚令。参见
官名。君王左右近臣,掌纠王过失,示惩戒。相传商朝置。春秋战国沿置。《吕氏春秋·自知》: “汤有司过之士。”《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司过荐罪。”《史记·赵世家》: “武灵王少,未能听政,博闻师三人,左
官署名。金朝地方军事机构。统领本路军兵。设都统、副都统领本司事。太宗天会十年(1132)由南京路平州军帅司改置,治辽阳府。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历代多行其制,如《明史》卷一七六记慈寿皇太后上尊号。诏告天下。李贤因彭时的建议,奏行推恩之制,朝臣父母年七十予诰敕,百姓年八十给冠带。
官署名。清置,属太常寺。置满、汉、汉军博士各一人,掌考查祝文、礼节,规定仪式,并掌题奏及文书往来之事。
君主授予臣下权力的方式之一。《旧唐书·高祖纪》载:“隋帝诏加高祖假黄钺、使持节、大都督内外诸军事。”持节大都督为隋代沿魏晋南北朝之制,而加黄钺则专杀戮,其权极大,已非寻常人臣之职。
官名。明成祖永乐初年于北京置。后除“行在”字。详见“行在五军都督府”条。
官名。北魏始置,为太常副贰,位在丞上,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改四品上。北齐置为太常寺次官,员一人,四品上,位列诸寺少卿之首。隋初因之,炀帝增为员二人,从四品。唐、五代沿置,
即公元938年后辽之“南京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