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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农丞

官名。南朝梁、陈为司农卿副贰。梁四班,陈八品、六百石。北魏为“大司农丞”省称。北齐置为司农寺属官,位次卿、少卿,七品。历朝沿置。隋、唐、五代判本寺日常公务,掌租税折糙进京收纳及官产奴婢分配等事。隋置五员,初正七品,炀帝改从五品; 唐置六员,从六品上。高宗时随本寺改名司稼丞,旋复旧。北宋置一员,初为寄禄官,用以表示品级俸禄,神宗熙宁三年 (1070),始为职事官,协助判寺、同判寺推行新法; 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参领本寺公务,正八品。南宋初随寺省。高宗绍兴三年 (1133) 复置,员二人,时未置寺,有事则申报户部施行; 四年始复置寺。辽朝为南面官。元朝一度置,隶司农寺,旋改“大司农丞”。元末朱元璋曾置,隶“司农司”,明洪武元年 (1368) 罢;三年复置,员四人,正五品,四年罢。自北齐以来,亦称“司农寺丞”。参见“司农寺”、“司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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