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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

官名。① 相传殷朝为辅政大臣之一。《礼记·曲礼下》:“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郑玄注: “此亦殷时制也。”西周为三公之一。亦作“司土”。《盠方彝铭》:“用司六师王行,叁有司:司土、司马、司工。”《周礼 ·地官》有大司徒、小司徒等官。春秋战国置司徒,卿爵,职掌民众教化、土地管理、征发徒役。时又有大司徒、都司徒、御司徒、左司徒、右司徒等名。② 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 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后51) 改名司徒,与太尉、司空并为三公,分掌宰相职能,秩万石。开府辟僚属,有长史、诸曹掾属、令史等属官。本职掌民政,年终考课州郡长官,名义上分部太仆、大鸿胪、廷尉三卿,并参议大政,实际上权归尚书,三公上下行文,受成而已。东汉末罢,改置丞相。三国魏恢复三公制,改相国为司徒,管理民政,公务繁多,一品,其府属吏甚众。蜀、吴则与丞相并置,无实际职权。两晋沿魏制,与丞相通职,一般不并置。为名誉宰相,一品,亦常参录朝政,然仅掌事务,政务仍归尚书,加录尚书事衔者得为真宰相。其府仍处理全国日常行政事务,考核地方官吏,督课州郡农桑,领全国名数户口簿籍,其他公府缺公则省,唯司徒府缺公亦常置,并增设左、右长史,左西曹掾属等僚佐。南朝或与丞相、相国并置,职掌依旧。南齐、陈丞相、相国皆为赠官,司徒则实授,或录尚书事。宋一品,梁十八班,陈一品、万石。北魏、北齐亦一品。北魏初令州郡公文先上司徒府,后改上丞相府。隋朝名义上参议大政,其位多旷,遇有典礼,以他官摄行其事,如置,则坐于尚书都省,正一品。唐朝亦为大臣加官,正一品。晚唐五代用为藩镇加官,遂至冗滥。北宋初用为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其特拜者亦不预政事,徽宗政和二年 (1112) 罢。辽朝为南面朝官,无实职,作为重臣、功臣加官。金朝亦置,正一品。元朝不常置。明朝废。③ 官员俗称。《宋史·职官八》:“太宗淳化元年 (990)令,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④契丹 (辽) 北面官名,朝官、御帐官中皆置。原称“惕隐” (梯里己),掌部族事务。太宗会同元年 (938)升五院部、六院部梯里己为司徒,后诸部族、属官、诸乣中皆置。⑤ 户部尚书的俗称。


1、官名。周设此官,掌土地、人民、教化等。《周礼·地官·司徒》:“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又《地官·大司徒》:“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又《地官·小司徒》:“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汉初称丞相或国相,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东汉初也称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改称司徒,为三公之一,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大丧则掌奉安梓宫。凡国有大疑大事,则与太尉(大司马)、司空二公通而论之,国有过事,则与二公通谏争之。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徐防传》:“十六年,拜为司徒。延平元年,迁太尉,与太傅张禹参录尚书事。”

其后,三国魏实行三公制,改相国为司徒,掌民政。两晋沿袭汉魏制度,司徒与丞相同职。《晋书·职官志》:“太尉司徒司空并古官也,自汉历魏置以为三公及晋受命迄江左,其官相承不替。”南朝沿置,《宋书·百官志上》:“宋世祖初以南郡王义宣为丞相,而司徒府如故……司徒一人掌民事,郊祀掌省牲视濯,大丧安梓宫。”南齐置司徒,但不常设司徒府,领天下州郡名数、户口簿籍,见《南齐书·百官志》。南朝梁置司徒,其职掌如宋,《隋书·百官志上》:“梁武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齐之旧,有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将军、大司马、太尉、司徒、司空……开府者置官属,有长史……司徒则有左右二长史。”陈丞梁制,又置相国位列丞相上,但都作加官用,并非实授,而独司徒为实授,见《隋书·百官志上》。北魏、北齐皆置司徒,开府有属吏长史、司马,初掌州郡所上文书,见《隋书·百官志中》。隋也置司徒,但不常设。《隋书·百官志下》:“三公参议国之大事,依后齐置府僚,无其人则缺。祭祀则太尉亚献,司徒奉俎,司空行扫除。“唐置三公,司徒为其一。《新唐书·百官一》:“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为三公,比正一品……三公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宋存其名,但不备官。辽南北大王院分置南北院司徒,皆掌部族军民之政;北面御帐官侍卫司有侍为司徒,掌御帐亲卫事;南北护卫府有南北护卫司徒,分掌南北院护卫;王子院司徒,掌王子各帐之事;另外还有遥辇司徒、国舅司徒;北面部族官中有某部司徒;小部族置某部族司徒府。详《辽史·百官志一、二》。金也置司徒,元不置,明朝废。

2、对某级官员的敬称。《宋史·职官八》:“中外文武官称假借逾越班制……自今文武台省官及卿、监、郎中、员外并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评事并不得呼‘郎中’,诸司使、诸卫将军未领刺史者,及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

3、户部尚书的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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