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储材馆
司法部直属机构。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司法储材馆章程》,设立司法储材馆,专事培养司法人才。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其下有学长一人,秘书二人。馆内分设教务、总务、稽查(相当于训育)三课办事。有下述资格之一者均可入学:一、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二、合于法官考试初试免试者;三、具有法官资格者。学员额定为三百人,学习期限为两年。毕业给予证书,相当于法官考试再试及格。
司法部直属机构。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司法储材馆章程》,设立司法储材馆,专事培养司法人才。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其下有学长一人,秘书二人。馆内分设教务、总务、稽查(相当于训育)三课办事。有下述资格之一者均可入学:一、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二、合于法官考试初试免试者;三、具有法官资格者。学员额定为三百人,学习期限为两年。毕业给予证书,相当于法官考试再试及格。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初为春官府大司乐中大夫属官,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乐为乐部,遂为乐部中大夫属官。佐司歌中士掌祭祀或宴饮时的歌人,任此职者须懂音律,能歌。正一命。隋
官名。五代后梁置,掌兵器库藏之事。
官名。西汉初置为军事统帅,作战时领车骑士,故名。事讫即罢。武帝后常设,地位仅次于大将军、骠骑将军,在卫将军上,常典京城、皇宫禁卫军队,出征时常总领诸将军。文官辅政者亦或加此衔,领尚书政务,成为中朝重要
兼理司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
官名。北齐、隋初置。参见“黄藏令”。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王府及东、北、翼三王府的属官,分别称为典天柴、典东柴、典北柴、典翼柴。
见“祐国营缮都司”。
外交官在所驻国的办事机关。大使所驻者,称大使馆;公使所驻者称公使馆,代办所驻者称代办使馆或代办处;均由本国外交部管辖。国际法规定,使馆视为本国领土,不受驻在国统治,并享有不可侵犯、免税等特权。我国于清
官名。即中书舍人,唐玄宗开元元年(713) 改,五年复名中书舍人。参见“中书舍人”。
即“圆明园八旗护军营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