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司法官考试

司法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试人员兼充。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相同,但须经司法部甄录考试合格,才能应试。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试令》,其规定如下:司法官考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凡中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司法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二、在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三、在外国大学、专门学院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过半数的决议,得免考试:一、国内公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二、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卓著者(留学日本者须精通一种欧州文字):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共三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分发各审判、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学习期满,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证书。甄录试和初试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定期举行,一个月以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再试日期,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典试委员会分两种,一为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一为再试典试委员会。均设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监试委员。

猜你喜欢

  • 军事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置,为全国军事最高机关,直属国民政府,掌管国防绥靖事务,决定军事规章制度及军队教育方针,审核军费支配和军实补充,主持军事建设及军队编遣等。设委员长—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七至九人。参谋总长

  • 榷易副使

    官名。北宋初年置,属东班诸司使。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为从七品。通常不领本职,多用为医官迁转之阶。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医官阶官,改保安郎。医官寄禄

  • 内侍押班

    官名。北宋内侍省置,以内侍官在内殿崇班以上者充任,位在副都知下,分掌往来国信所、军头引见司、翰林院等部门之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正六品,为内侍职事官。南宋因之。

  • 军饷司

    官署名。清末度支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核全国海陆各军、长江水师、在京各旗、驻防旗兵、各省绿营、官设警兵饷项并各省报解协饷各事宜。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六人,主事三人。官署名。清末置,属

  • 户部使司

    官署名。辽朝南面官。又称“东京户部使司”。掌东京路赋税、度支、盐铁等事。与上京盐铁使司、中京度支使司、南京三司使司、西京计司合称五计司。设户部使等职。

  • 司兵

    ①官名。《周礼》夏官之属,员四人,掌兵械武库。十六国前凉亦置,掌军务,常率兵出征。又为“司兵参军”省称。② 官署名。即“兵曹”,隋高祖开皇三年(583)改。官名。周置,掌管兵器。《周礼·夏官·司兵》:

  • 亲丧未葬不许入仕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时亲丧未葬而入仕者, 例黜其官。颜真卿曾劾奏朔方令郑延祚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诏终身不齿。至五代后周广顺中始正式下诏亲丧未葬者不许入仕。入宋以后,此制转严。参见“丁忧”。

  • 序迁

    任官方式。用指官吏升迁中按资历和任内治行,循序而升者。明代官员升迁的方式之一。内地监司按资序升迁,称为序迁。

  • 县君额驸

    见“额驸”。

  • 初级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州、县均设。掌较小民刑案件的一审。置推事一至二人,并录事等。附看守所一处。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