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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原属工商部,工商,农矿两部合并为实业部后改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掌下列事项:一、国营商业的设计管理;二、民营商业的奖励、保护、监督、改良及推广;三、商品陈列展览;四、商品检验;五、商号及商标登记;六、商业团体的登记及监督;七、商业、金融及国际汇兑的调查及其调节的研究;八、交易所的登记及监督检查;九、保险公司及特种营业的核准登记及监督;十、会计师的登记及考核、监督事项;十一、调节物价及出品销场;十二、商约、商税的研究,十三、发展国际贸易;十四、商埠、商港的经营;十五、其他商业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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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金朝置,从八品,掌都堂之礼及官员参谢之仪。见《金史·百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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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于航政司之外另置航政局,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的《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规定,处理航行海洋或航行二省以上船舶的航政事宜,但总吨数不及二百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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