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议事会
城、镇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城指府厅州县治所的城厢地方,镇指人口在五万以上的村庄屯集地方,与乡同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为准。其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为议事会(或称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定额二十人,人口在五万以上的,每增加五千人增选议员一人,惟不得超过六十人。其自治事权,城、镇议事会的组织、职权和议员的任期同“乡议事会”,参见该条。
城、镇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城指府厅州县治所的城厢地方,镇指人口在五万以上的村庄屯集地方,与乡同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为准。其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为议事会(或称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定额二十人,人口在五万以上的,每增加五千人增选议员一人,惟不得超过六十人。其自治事权,城、镇议事会的组织、职权和议员的任期同“乡议事会”,参见该条。
官名。明代监察御史中有专司巡视皇城的,称巡视皇城御史,掌察纠不法。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泛指低级官吏。《汉书·王莽传中》:“四辅公卿大夫士,下至舆僚,凡十五等。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石云。”
外交官员。由一国派驻在有外交关系的另一国的次于大使的外交代表,其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负责国际事务的交涉。民国政府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规定,民国外交官分全权大使、全权公使、代办使事三级。外交官名
官名。十六国北凉置。《晋书·沮渠蒙逊载记》:“(沮渠蒙逊)又以从祖益子为镇京将军、护羌校尉、秦州刺史,镇姑臧。”
即“法依旦达”。
官类名。清代西藏除唐古特官之外,尚有喇嘛官。前藏有济仲喇嘛,供职于商上及噶厦;后藏有岁琫喇嘛、森本喇嘛,亦供职于商上(名为商卓特巴),其选用均须会同驻藏大臣。后藏并有管茶叶、管柴草等嘛嘛,则由班禅自行
官名。南诏官,每百家置一人。
官名,为将军属官,俸千石,为事务长官;但也有的领兵,称将兵长史。《后汉书·马援传兄子严》:“后拜将军长史,将北军五校士、羽林禁兵三千人,屯西河美稷,卫护南单于,听置司马从事。”
参见“刀剑备身五职”。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安徽清吏司副长官。简称安徽司员外郎。雍正十二年(1734)设。满、汉各一人,从五品。佐郎中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