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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奏事处

见“奏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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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皮下大夫裘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 官署通称,即分科办事机构。战国时秦国郡县所属职事部门泛称曹。《睡虎地秦墓竹简 ·语书》:“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汉朝自公、卿至郡县皆分曹治事。主管者正

  • 光禄少卿

    官名。北魏始置,为光禄勋副职。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改四品上。北齐置为光禄寺次官,员一人,四品上。历代沿置,亦称“光禄寺少卿”。隋初置一员,正四品上,炀帝增为二员,从四品。唐因

  • 军牧司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职掌视旧太仆寺,负责军马之购运、补充、孳生、牧养及治疗。宣统三年(1911),改为暂设机构,以备改建军马总监。辖均调、繁殖二科。置司长一人掌司事

  • 知公廨侍御史

    官名。唐置,属御史台台院。员额一人,常驻台内,处理御史台的一切日常事务。

  • 承受

    官名。皇帝特派的官员,地位居本衙门长官之上。宋徽宗宣和年间,除三省、枢密院、学士院外,都派遣内侍官员,称为“承受”,长官处理问题,得按他的意见办。如梁师成为秘书省承受,坐于长官、副长官之上。参看宋朝陆

  • 左右骁骑率倅长中士

    官名。见“左右骁骑率上士”。

  • 赎罪处

    清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掌赎罪事务。凡赎罪案件,均须开列所犯案情,具奏批准后,将应缴银数行文通知户部,令依限期缴纳完毕。

  • 法司案

    官署名。南宋置,属吏部尚书右选。

  • 积庆宫都部署司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积庆宫契丹军民之事。置都部署、副部署、判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