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加
见“古邹大加”。
见“古邹大加”。
安置罪犯劳作的场所。清末置,专门安置轻罪人犯并强制其工作习艺。初属巡警部,后改属民政部管辖。自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以来陆续开办,多由庙宇仓廒改设。无监狱的州县并有兴办习艺所以代替监狱者。
阶官名。金朝内侍二十五阶之第三阶,秩从四品下。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四品下,称成韶大夫。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条。
参见“御笔”。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降等与减俸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二等。同年又规定降等为文官惩戒的第二种,自受处分之日起,非经过一年不得升级。
官名。北宋末年始置,全称为提举御前军器所,领制造兵器之事。南宋改置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
宋朝大理寺所属机构。掌收管本寺架阁文书,由左断刑官领之。
参见“屯田郎”。
官场用语。宋朝选人在七阶中逐阶升迁,称选调。因难出常调,故又称选海。
春秋战国称辞官归乡养老的卿大夫。《仪礼·士寇礼》: “遂以挚见于乡大夫、乡先生。”郑玄注:“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
官名。清末陆军部之职官。宣统二年 (1910) 设,俱以正参领 (正三品) 以下军官充之,共八员。掌陆军军队、学堂、局厂等处之检察及大臣特命检察之一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