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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官署名。北齐始置,九寺之一,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掌决正刑狱,置卿、少卿、丞各一员,有功曹、五官、主簿、录事等员,属官正、监、评各一员,律博士四员,明法掾二十四员,槛车督二员,掾十员,狱丞、掾各二员,司直、明法各十员。隋朝置卿、少卿各一员,丞二员,主簿二员,录事二员,又有正、监、评各一员,司直十员,律博士八员,明法二十员,狱掾八员,文帝开皇三年(583) 罢监、评及律博士员,加正为四员; 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丞为勾检官,增正为六员,分判狱事; 置司直十六员,后至二十员,又置评事四十八员。唐朝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报刑部,覆于中书、门下。有正二员、丞六员、主簿二员、狱丞二(四)员、司直六员、评事八 (十二) 员、录事二员及府、史、狱史、司直史、评事史、亭长、掌固、问事等属。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详刑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名司刑寺,中宗神龙元年(705) 复旧,废狱丞。北宋初置判寺一员,兼少卿事一员,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上于朝廷。设详断官八员,以京官充; 法直官二员,以幕府、州县官充。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正二员、推丞四员、断丞、司直六员、评事十二员、主簿二员。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凡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奉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 其职务分左断刑、右治狱共十一案,置吏六十九员; 哲宗元祐三年 (1088) 罢右治狱,绍圣二年(1095)复置; 南宋初并省官寺,唯大理寺不并,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辽朝置卿,圣宗统和十二年(994) 又置少卿、正,后又有提点大理寺,为南面官,司汉人狱讼,官员为汉人。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掌审断天下奏案、评谳疑狱; 有卿一员,少卿、正、丞、司直、评事,汉人共六员,女真、契丹各四员,后司直减为四员、评事减为三员,又有知法十一员、明法二员。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领北庭都护府置,掌旧州城及畏兀儿人居汉地者词讼,二十二年复改领北庭都护府。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卿一员,左、右少卿各一员,左、右寺丞各一员,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寺分左、右,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其属有司务厅司务二员,左、右二寺各寺正一员、寺副二员、左评事四员、右评事八员。建文(1399—1402)初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永乐(1403—1424)初复名左、右寺,设官如洪武时,二寺评事均分,各六员,弘治元年 (1488) 评事减为各四员。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亦与刑部、都察院称三法司,定满、汉卿各一员,满、汉少卿各一员,其属有堂评事满洲一员,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员,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俱各一员,左、右评事汉各一员,笔帖式满洲四员、汉军二员; 另有左、右寺正,左、右寺副,顺治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员充各省恤刑官,康熙三十八年(1699)省左、右寺副,乾隆十七年(1752)改左、右寺正为寺丞。凡平反重辟,皆由三法司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归其平决,参预朝廷大政事。光绪二十四年(1898)省人刑部,寻复,三十二年更寺为院,有正卿、少卿各一员及属官刑科、民科推丞,推事,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官署名。古代法官称“”或“大理”,“”是“官署”的意思。大理寺相当后代的最高法院。北齐始设大理寺,隋唐以后都设此官署。唐高宗时曾一度改大理寺为祥刑寺,不久又恢复旧名。明清两朝各寺卿官阶比唐朝低,唯大理寺卿仍旧为正三品,在大九卿之列。其长官为正、监、评或大理寺卿、少卿。参看《隋书·百官志中、下》、《清通典·职官五》、《历代职官表·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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