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医院院判
官名。明、清太医院之副长官。佐院使掌院务。朱元璋吴元年(1367)设。洪武十四年(1381)改称院丞,二十二年复旧称。正六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始分左、右,各一人,均由汉员充任。左院判由右院判升补,右院判由御医升补。正六品。宣统元年(1909)改正五品。
官名。明清时太医院的副长官。明为正六品,员额二人。清分左右院判各一人,品秩与清同。
官名。明、清太医院之副长官。佐院使掌院务。朱元璋吴元年(1367)设。洪武十四年(1381)改称院丞,二十二年复旧称。正六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始分左、右,各一人,均由汉员充任。左院判由右院判升补,右院判由御医升补。正六品。宣统元年(1909)改正五品。
官名。明清时太医院的副长官。明为正六品,员额二人。清分左右院判各一人,品秩与清同。
① 官署名。唐武则天圣历二年(699)置,多安置其嬖宠之人,并用才能文学之士,侍奉宴乐,长官为监,置一员,有丞、主簿等官,并置内供奉六员。次年改名天骐府,旋改奉宸府,长官为令,另置奉宸侍郎、奉宸内供奉
官名。北洋政府于县司法公署置书记监一人,书记二至四人。书记监似为书记之资深者,负责公署内文牍、记录事务。
官名。明清地方学校之学官。明洪武二年(1369)始置。各府州县学均设一人。分别为府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之副职,分掌教授生徒之事。清朝相沿未改。官名。清代儒学设此官,在府学,为教授之副,从八品;在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文化事项。下设干事。
官名。南宋国史院、日历所、会要所置,以本署官兼任,掌本署修史之事务。
市的等级之一。(1)北洋政府时期设置,隶属于县。(2)国民党政府成立初期指隶属于省的市,以区别于特别市。后改称省辖市。
唐古特官。清设于后藏,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一人,其职掌为管理银钱。民国时期沿置。
蒙古语。汉译“大断事官”。蒙、元官称,札鲁忽赤之长。见“札鲁忽赤”。
僧官名。北魏永平中置,掌本郡佛教事务。《魏书·释老志》记“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深上言,僧尼浩旷,法浊混流,……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诏州镇郡维那、上坐、寺主,冬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北齐改称沙门
官名。周朝设此官,掌管礼制。《礼记·王制》:“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