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处处长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及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的主官。参见“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与“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及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的主官。参见“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与“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
古代官员申请退休的习惯用语。意为向皇帝乞回骸骨,归葬故乡。也为大臣引咎辞职的一种方式。或称“乞骸”、“赐骸骨”。秦汉及晋朝均称。古代官吏请求辞职或退休的谦称,与“乞身”义同。《晏子春秋·外篇》:“臣愚
周朝王室三位大臣。一说为三公。一说为三卿。一说即三事大夫。《左传·成公二年》:“王使委于三吏,礼之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降于卿礼一等。”杜预注:“三吏,三公也。”
官署名。明初于工部所属将作司下设。洪武六年(1373)置,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掌营造供需诸事。十年随将作司同罢。
宋朝宫观官名。仁宗庆历八年(1048)置,以武臣观察使充任。
文书名。清朝“题本”之一,与“通本”对称。清制,在京部院衙门之题本直接送达内阁,俗称“部本”。参见“通本”。
即“小宗师上士”。
官名,金朝置。正九品,掌洒扫街道,修治沟渠。见《金史·百官二》。官名。金置,见“街道司”。
见“印务参领”。
官署名。清末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理藩院设。职掌同理藩院。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并额外侍郎一人。下设领办处,为合署公务总汇之区,置领办二人,帮办二人,以郎中、员外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科目名。神宗熙宁四年(1071)后,改明法科置,只许以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徽宗时罢。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复设,绍兴十六年(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