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官
(1)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推事、推丞等通称审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均掌理审判事务。
(1)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推事、推丞等通称审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均掌理审判事务。
战国时通过做国君或卿大夫的食客可取得官位,为入仕的途径之一。战国时盛行养士之风,国君养士,最著名的如齐国国君在临淄城西门附近建稷下学宫,招集文人学士上千人;燕国国君筑黄金台,置黄金于台上,礼聘天下贤人
明清对地方各级长官之统称。如布政使、知府、知县等。以其主管一级政府之政务,有僚属,且所用印为正方形,故名。简称“正印”。明清制度,正规职官用的印为正方形的,称正印,因此,称正规官员为正印官;临时委派的
官名。辽朝置,为北面官。东部诸乣军监治官。始置于圣宗统和十四年 (996)。
官名。清末置,为商部的副长官。见“商部”。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翼王出走后新设,分正、副、又正、又副共四员。初为百官之长,位高责重。后洪仁玕受干王,总理朝政,遂成为普通官职,一般低于天将,高于义爵。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丁巳七年
官名。渤海国右六司支司戎部属官,位员外上。
官名。北齐殿中尚书所属有三公曹,“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以郎中二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名。清末临时派往各国考察宪政之高级官员。光绪三十一年(1905)始置,初为五人。三十三年后续置。无定额,特简。多为从一品、正二品官员。掌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提出报告与建议,以供采择。
即“丹书铁契”。明制,铁券可世代相传,故称。参见“丹书铁契”。
幕职名。宋置,见“点检医药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