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边镇守使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八月置川边镇抚使,以四川都督兼任,次年六月改为川边经略使,旋加兼领川边都督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一月裁川边经略使兼领都督事,改设川边镇守使,受四川都督节制。川边镇守使相当于省区行政长官兼民政长。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一月设川边道尹,隶属于川边镇守使。川边特别区财政厅隶属于财政部,厅长初由镇守使兼任,设川边道以后,改由道员兼任。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八月置川边镇抚使,以四川都督兼任,次年六月改为川边经略使,旋加兼领川边都督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一月裁川边经略使兼领都督事,改设川边镇守使,受四川都督节制。川边镇守使相当于省区行政长官兼民政长。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一月设川边道尹,隶属于川边镇守使。川边特别区财政厅隶属于财政部,厅长初由镇守使兼任,设川边道以后,改由道员兼任。
官名。宋朝初年置,以朝臣充任,使出守各郡,以革五代藩镇之弊。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以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及赋役、钱谷、狱讼之事。
见“祭酒从事。官名,又名从事祭酒,简称祭酒。汉朝州置从事祭酒,为敬老礼贤之散官,无固定职事。两晋和南朝置祭酒从事史,为职事官。《宋书·百官志下》:“祭酒从事史……祭酒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属。扬州无祭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十人,录事五人。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设于京师初级审判厅内,掌纠
官署名。即唐朝太常寺京城长安 (今陕西西安)、东都 (洛阳) 两郊社署,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与奉礼郎设樽、罍、篚、幂。各置令一员、丞一员,另有典事、门仆、斋郎等属。
官名。北宋河北、河东、陕西路有义勇乡兵,神宗熙宁三年(1070)置提举官,四年罢。
官名。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八月,以御正职亲任重增置,天官府属官,员四人,正六命。后罢,静帝大象元年(579)二月复置,亦称大御正。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废。其职掌参见“御正中大夫”。
官名。① 《周礼》官名,为秋官司寇之属,有上士二人、下士二人,掌飨宴宾客牢礼等级之事。②隋朝鸿胪寺典客署官,置十员,正九品; 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典客署为典藩署后不置。唐朝鸿胪寺典客署复置,十五员
官名,汉置,为护乌桓校尉之属官,俸六百石,掌领兵马。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长官。光绪二十八年(1902)置。二至三人,二、三品不等,特简,兼任。掌督饬法律馆参酌中外成法,修订旧律,编纂新律。
官署名。管理道教事务之机构。明洪武十五年 (1382) 始设于各县,掌钤束一县之道人,颁发度牒。长官为道会。清沿明制未改。官署名。清朝设在县里掌管道教徒事务的官署,其官有道会一人。参看《清文献通考·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