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教总管府
官署名。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置,全国共设十六处,分掌各地僧尼事务。秩正三品,以达鲁花赤、总管、同知为正、副长官,其中总管由僧人担任,其余由宣政院选任。惠宗元统二年(1334)罢。
官署名。元至元二年(公元1331年)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主管地方佛教事务。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罢废。
官署名。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置,全国共设十六处,分掌各地僧尼事务。秩正三品,以达鲁花赤、总管、同知为正、副长官,其中总管由僧人担任,其余由宣政院选任。惠宗元统二年(1334)罢。
官署名。元至元二年(公元1331年)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主管地方佛教事务。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罢废。
王的名号之一,地位低于国王、副王,西汉时西域大宛国有此王号。《汉书·西域传·大宛国》:“副王、辅国王各一人。”
秦汉司法机关通行的文书,有一定程式。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中均保存有完整的爰书,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司法案件的诉辞、供辞、现场检验记录和案件的综合性报导等。
官名。金代于中都置大兴府尹,而五京不单置尹,而于五京各置留守司,上京、东京、北京、西京、南京留守分别带会宁府、辽阳府、大定府、大同府、开封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属官同大兴府,又有司狱官。参见“大兴府尹
官名。五代后晋时司天监的长官。宋代间亦设置。参见“司天监”。
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官员达到一定官阶、任数、考数、即升改为相应的官职,称为“合入”。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置,掌讨论内外政事,数月后罢。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仿《周礼》笙师置,北周沿置。初为春官府大司乐中大夫属官,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乐为乐部,遂为乐部中大夫属官。掌竽、笙、埙、箫等吹奏乐器的演奏及其人员的管理,下
官名。辽置,见“契丹行宫都部署司”。
官名。见“札萨克”。
太平天国东王以下各王男系前辈之称谓。依太平天国前期定制,东王以下各王男系前辈称国伯,亦称国叔,官爵约于燕王、豫王、侯、丞相相等。按制,国伯衙可置协理一人,尉十人,伺四人,皆职同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