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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同知

官名。辽制于黄龙府和兴中府置同知,为知府的副贰,属南面大蕃府官。金代京府与外府亦设同知,位在府尹之下,少尹之上。元代在散府府尹之下亦设同知为其副职。明制,府同知与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各府所掌不同。边府同知有增至六、七人的。清承明制、府同知亦与通判同置,量事置员,一般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事简之府不置,分掌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清军、理事、抚苗诸事,以佐助知府。府同知秩正五品,在公文上称“”,尊称为“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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