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榷关委员
官名。① 亦称户关关差。清朝户部榷关之主官。康熙四年 (1665) 裁榷关监督,交地方官委员管理。继复旧制。五十三年 (1714) 后又陆续将部分榷关交地方督抚,驻防将军兼摄。或委道员,或委知府、或委知州、同知为主官,称委员。乾隆(1736—1795) 中设十四人。② 榷关监督之下亦设委员,或以笔帖式充任,或于地方佐杂官中拣充。佐理关务。
官名。① 亦称户关关差。清朝户部榷关之主官。康熙四年 (1665) 裁榷关监督,交地方官委员管理。继复旧制。五十三年 (1714) 后又陆续将部分榷关交地方督抚,驻防将军兼摄。或委道员,或委知府、或委知州、同知为主官,称委员。乾隆(1736—1795) 中设十四人。② 榷关监督之下亦设委员,或以笔帖式充任,或于地方佐杂官中拣充。佐理关务。
官名。明朝始设此官,为车驾司官员之一,与车驾司郎中、车驾司员外郎共同掌管鹵簿、仪仗、禁卫、驿传、厩马等事。清朝沿用明朝官制,也设此官,他与车驾司其他官员共同掌管驿传、邮符、牧马等事;清朝末年废。参看“
官名。东汉河南尹所属有洛阳市长及丞,掌洛阳商业贸易之事。三国魏及西晋沿置。
①官名合称。唐朝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大三司使,刑部郎官、侍御史、大理评事或司直为小三司使; 唐朝太子监国,詹事、左庶子、右庶子为三司使。②官名。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
官名。南朝梁置,为朝廷派驻诸州监察政务的官员,武帝天监七年 (508)定为流外三品蕴位。
分见“右讲经”、“左讲经”。
官署名。北宋前期置,隶中书门下,设守当官一人主之,掌勾销公事文簿。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废。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任用官员之方法。京官称分衙门学习行走,外官称发省差委试用,统称分发。如新进士等分部学习行走或以知县分发差委者即是。
雍畤,也写作“廱畤”。汉承秦四畤,增一畤为五。五畤各置一尉,合称雍畤五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和“雍畤”条。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
官名。即西域副校尉 省称副尉,西汉宣帝地节二年(前68)初置,属西域都护,秩比二千石,助西域都护卫护西域。东汉沿置。官名,汉置,位低于将军,与都尉官俸相同的武官,掌屯兵,主征伐。副校尉官级官俸略低于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