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司
吏名。又称押司官。宋朝州县及部分中央机构设。地位在手分之上,常负责某一方面事务,如负责粮料,为粮料押司官等。县押司则与县录事合称押录,为县衙最高吏员。
吏员名。又称押司官,宋置于部分中央官署及州、县,掌理案牍等各种事务。见于中央官署的如御药院、内东门司、群牧司所属均有押司官;置于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如管理粮料,称为粮料押司官,其地位低于孔目,高于手分;置于县的则与录司合称“押录”,为县的最高级吏人。
吏名。又称押司官。宋朝州县及部分中央机构设。地位在手分之上,常负责某一方面事务,如负责粮料,为粮料押司官等。县押司则与县录事合称押录,为县衙最高吏员。
吏员名。又称押司官,宋置于部分中央官署及州、县,掌理案牍等各种事务。见于中央官署的如御药院、内东门司、群牧司所属均有押司官;置于诸州的押司,往往掌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如管理粮料,称为粮料押司官,其地位低于孔目,高于手分;置于县的则与录司合称“押录”,为县的最高级吏人。
官名。唐睿宗文明元年(684),监太仓事由御史台察院移入殿院,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充使,监太仓出纳。官名。唐置,属御史台察院。由监察御史充任,掌监督司农寺太仓署所属的国家粮仓——太仓的出纳。后由殿中侍御
官名。西汉鸿胪有主簿,后代因之。隋初,鸿胪寺置主簿。唐初沿置,员二人,正八品。太宗贞观(627—649)中减一人,改从七品上,负责掌印及勾检稽失。北宋前期,用为文臣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
官名。明朝辽东煎盐提举司之副长官。佐提举掌司事。正九品。
官名。东汉置,秩六百石,隶少府。管理上林苑及其居民。捕得禽兽送太官令,以供宫廷之需。有丞、尉各一员。三国魏、西晋因之,七品。东晋省。南朝宋世祖大明三年(459) 复置,七品,有丞一员。隶尚书省殿中曹及
南朝宋后宫女官名。为后宫舞蹈演员之长。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掌炭置,掌炭的烧制、征收,北周沿置。地官府虞部下大夫属官,下设掌炭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署名。汉朝三公府僚属诸曹之一,掌货币、盐铁事。郡国亦置,兼掌市政。以掾主其事。三国、晋丞相相国府、诸公府、大将军府皆置,西晋末改长官为参军。晋朝诸县亦置,长官仍为掾。北魏诸县、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府、诸
伎术官。清置,属太医院。员额二十人,初由各省选派,经太医院考选补用,后改为由医生升任。掌医疗之士。
官名。北魏末置,西魏沿置。总管后军事务。《魏书·出帝平阳王纪》:“又以(太傅、录尚书事)长孙稚为后军大都督。”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北王府,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总制。参见“典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