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直
即“推直官”。
即“推直官”。
指遭父母之丧。又曰“丁艰”。父母死亡,子女要居家守丧三年,不任官,不婚嫁,不赴宴,不应考。官员丁忧,通常要解官持服,在家居丧,称“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满。宋朝,武臣若丁忧不解官持服,则给假百日。清朝,
官名。隋、唐内官。隋炀帝置二十四员,正五品。唐朝置二十七员,正六品,位才人下、御女上。内命妇名。汉代有保林,隋炀帝时改称宝林,属于女御的一种,为皇帝之妾,员额二十四人,秩正五品。唐制宝林二十七人,秩正
官名。北魏置。《南齐书·魏虏传》:“为主出受辞人为折溃真。”此系南朝人对北魏鲜卑语官名的音译。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监督烟酒税收及考核成绩事项;二、考察烟酒制造产销事项;三.厘订烟酒税率事项;
官名。清末内阁印铸局、陆军部、海军部、农工商部等中央机构之属官。位艺师之下。各有专长,分别掌治专门职业。如农工商部艺士均于部属农事试验场任职,以专科学校毕业试用合格者奏补,八、九品不等,无定额。
官名。三国吴置。属典军 (吴置中、左、右典军,掌禁军)。《三国志·顾雍传》: “ (丁) 谞至典军中郎。”官名,三国吴置,属典军,掌禁军。《三国志·吴书·顾邵传》:“初,钱唐丁諝出于役伍……邵皆拔而友
省的军政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推举的统帅称为都督,兼辖民政。北洋政府时原则上实行军民分治,民政由民政长专管,都督名义上只管军政,直属大总统,统辖省内各军,协助处理省内治安,关于军令受参谋本部指挥,军政受
官名合称。① 前凉张骏置。《晋书·张骏传》云张骏“赦其境内,置左、右、前、后四率官”。② 即“东宫四率”。
官制用语。指代理、兼摄官职,魏晋以来或用之。唐制职事官非正除者或加“权”字,称权知、权判。北宋前期,寄禄官依散官品高下分权、行、守、试四等; 凡除授差遣,其资序较浅者亦带“权”字,暂代某职则带“权发遣
官名。战国置。掌宫中执事的低级宦官。《韩非子·难一》: “当世之行事都丞之下征令者”。陈奇猷注: “旧注: ‘都丞,宦官之卑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