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官名。即“江西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北齐太仆寺有左右龙署,各置令及丞,掌御马及诸鞍乘。左龙署又有左龙局,右龙署又有右龙局,各置都尉。隋则并为龙厩一署。参见“龙厩署令丞”。
官名。清末新陆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三品,正参领充,简放。参佐全军炮队事务,聚战时由其指挥督率。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军中佐官名。清末新军在军一级设置炮队,设
托付国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皮以为忠,故委政焉。子产是以能为郑国。”
1、指皇帝、王、诸侯。2、即公主。战国以前诸侯女称君主。《史记·六国年表·秦灵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伯)。”注:“《索隐》:君主犹公主也。”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参见“调授”。
官名。南朝梁置,韦粲曾任此职。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兴圣宫契丹军民之政。置都部署、副部署、判官等职。
官署名。① 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八人。南京刑科亦设给事中一人。永乐(1403—1424)中六
官名,为给事黄门侍郎的省称。秦和西汉有给事黄门,到东汉与黄门侍郎合为一职,称给事黄门侍郎,也简称给黄门郎或黄门侍郎。掌侍从左右,给事中,关通中外。诸王朝见于殿上引王就坐。车驾出,给黄门郎兼受事。见《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