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司
泛指掌刑狱之官。《柴书·朱异传》: “上书言建康宜置狱司,比廷尉。”
泛指掌刑狱之官。《柴书·朱异传》: “上书言建康宜置狱司,比廷尉。”
即宦官。《北史·齐本纪下》: “(高纬于宫苑)写筑西鄙诸城,使人衣黑衣为羌兵,鼓噪临之,亲率内参临拒。”太监。《北齐书·幼主纪》:“写筑西鄙诸城,使人衣黑衣为羌兵,鼓噪凌之,亲率内参临拒,或实弯弓射人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凡降级、革职官员恢复原官或原衔称开复。清制,内外官员,因故降革留任者,三年无过准予开复。京官,由各该衙门堂官详核咨部,由部题请恢复原级职; 如系按例自陈大臣,由其自行奏请。外官,由
官名。① 春秋时宋国避武公讳改“司空”置,六卿之一。掌治城廓,执国政。《左传·襄公九年》:“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
官名。秦、汉、魏、晋、南朝宋为少府副贰。西汉置六员,秩千石。东汉减为一员,秩比千石。魏、晋、南朝宋因之,七品。梁、陈为少府卿副贰,梁四班,陈八品、六百石。北魏增置少卿为少府副长官,丞位次少卿,孝文帝太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北、南护卫府皆设,各统领左、右护卫司。官署名。辽北南二护卫府所属各有总领左右护卫司,以总领左右护卫为主官,属北面御帐官。下设左右二护卫司,左护卫司设左护卫太保、左护卫:右护卫司
官名。西周设置,《扬》说:“官量田佃。”(《三代《九·二五·一)《柞钟》说:“五邑佃人事。”(《文物》1
文职土官名。清制,置于贵州省一人,不理本地方民族事务。
参见“比部”。
官名。清朝户部仓场衙门之主官。又称仓场总督、仓场侍郎。顺治元年(1644)仿明制置,设汉总督仓场侍郎一人。康熙十八年(1679)定满、汉侍郎各一人。掌理漕粮之积储及北运河运粮事务。下设笔帖式、经承、门
非法占据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