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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官署

官署名。掌供砖瓦石器陶瓷等事,设令、丞为长贰。西晋隶少府,东晋并归丹扬尹,南朝复隶少府。北齐隶太府寺,兼领石窟丞。隋初因之,设令二员、丞四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隶将作监。唐朝设令、丞各一员,又置监作、典事等属官。宋朝存其名而不设官。金朝复置,设令、丞、直长等官,隶工部。


官署名。晋置,掌砖瓦陶瓷事,属少府,有令。见《晋书·职官志》。南朝宋、齐、隋、唐皆沿置。见《通典·职官九·将作监·甄官署》。唐代甄官署,有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供石磬、人、兽、碑、柱、碾、硙、瓶、缶之器,敕葬则供明器。有监作四人、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见《新唐书·百官三·甄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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