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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国会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立法机关。是根据《临时约法》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成立的。国会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其职权分参众两院专行的和共行的两类。两院得单独行使的职权有:一、建议。建议提出后经院议决,咨送政府;若政府不能采用,同会期内不得重行提出。二、质问。议员对政府提出质问书,由院咨送政府,限期答复。若质问者认为答复不得要领时,得由院咨请国务员限期出席答复。议员对于政治上的紧急问题,得提出临时动议,经院议决同意,可要求国务员出席答复。三、查办官吏纳贿、违法的请求。四、政府咨询的答复。五、人民请愿的受理。请愿事件经院可决后,其应咨送政府的即由院咨送,并得要求政府答复。六、逮捕议员的许可。七、院内法规的制定。由两院共同行使的职权有下列各项:一、法律案的议决。二、预算、决算的议决。三、税法、度量衡法、币制的议决。四、公债及其他国库负担契约的议决。五、大总统弹劾案。六、内阁和国务员的弹劾案。七、大总统对于国务员和大使、公使的任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令的宣布等事项,须得到国会的同意。关于法律、财政和一切重大议案,均须经三读会的程序方可决议;但因议长的要求,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的动议,经过院可决的,可省略三读会的顺序。凡一院否决的议案,同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又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关于制宪和选举大总统的职权,则由两院以联合方式共同行使。国会议决的事件,交大总统公布施行。大总统若不同意,得于收到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要求复议。若两院各省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大总统即须公布。第一届国会的组织:参议院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参议员二百匕十四人;院内组织有全院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常任委员会分法制股、财政股、内务股、外交股、军事股、交通股、教育股、实业股、预算股、决选股、请愿股、惩戒股、院内审计股各审查委员会,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特别委员会,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参议院警卫长一人。众议院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众议员五百九十六人;院内组织有全院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常任委员会分法典、预选、决算、外交、内务、财政、军事、教育、实业、交通、请愿、惩戒、院内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各一人,理事各一人或数人;特别委员会,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众议院警卫长一人。国会会期为四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每届法定开会日期,或临时开会的前十日,各自集合于本院。开会式和闭会式两院联合举行,除两院联合会之外均分开议事。按照规定,众议院的议员任期只有三年,参议院的议员任期只有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到期即须改选,但这届国会一直沿续了十二年之久,其间被解散中断两次,实际存在的时间约四年,一共开过三期常会,一次非常会议。自成立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期常会。次年一月十日被袁世凯非法解散。袁死后,黎元洪继任大总统,申明恢复《临时约法》,继续召开国会,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召开第二期常会,六月十二日被黎元洪非法解散。同年八月十八日,孙中山宴请南下国会议员,决定在广州开国会非常会议,并发表宣言。非常会议存在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八月二十五日至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六月十六日,因陈炯明叛变而事实上结束。同年六月十三日黎元洪撤销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六月十二日的“解散国会令”。八月一日复会,继续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的第二期常会。九月十八日第二期常会闭幕。第三期常会干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月十一日开幕,至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段祺瑞就任临时执政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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