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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厅

官署名。清制,管河道所属官员有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等官。同知、通判的官署为“厅”,州同以下则为“汛”。直隶有管河道五,所属有十五厅,分六十六汛;山东有管河道二,所属有八厅,分二十二汛;河南有管河道二,所属有八厅,分二十汛,江苏有管河道二,所属仅有四厅,不再分汛。四省共有三十五厅,分一百零八汛。管河同知以下各官,各掌河道的岁修、抢修及疏浚淤浅等工程;同知、通判督率州同、州判以下各官,分汛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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