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酝令
官名。隋朝光禄寺置为良酝署长官,二员,从八品,文帝开皇三年 (583)改隶司农寺,十二年复隶光禄寺,炀帝大业三年(607)增为正七品。唐朝沿置,正八品下,掌供五斋、三酒。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明洪武八年 (1375) 光禄司良酝署置一员,从六品,掌供酒醴之事,三十年改置良酝署署正。
官名。隋朝光禄寺置为良酝署长官,二员,从八品,文帝开皇三年 (583)改隶司农寺,十二年复隶光禄寺,炀帝大业三年(607)增为正七品。唐朝沿置,正八品下,掌供五斋、三酒。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明洪武八年 (1375) 光禄司良酝署置一员,从六品,掌供酒醴之事,三十年改置良酝署署正。
即“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
官名,属五威将,掌佐五威将班符命于天下。详《五威前帅》条。
官名。明太祖洪武(1368—1398)时磨勘司置,一人。详见“磨勘司左司丞”。
官署名。即“云南清吏司”。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掌内府宫殿营缮器物与工匠,受中书省剳。至元七年(1270),改器物局。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
官名。据《明会典》记载,明代于济宁卫设管河指挥一人,掌河堤防卫之事。
官名。明成祖永乐初年于北京置。后除“行在”字。详见“行在五军都督府”条。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修理钟表。员额二十人,官阶为职同监军。
官名。见《汉书·外戚赵皇后传》,所掌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