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官
泛指掌度量衡之官,战国时燕国置,《符子》:“(昭王)命衡官桥而量之,折桥,豕不量。”西汉也置衡官,初属少府,后属水衡都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
泛指掌度量衡之官,战国时燕国置,《符子》:“(昭王)命衡官桥而量之,折桥,豕不量。”西汉也置衡官,初属少府,后属水衡都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
官名合称。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以太常卿、宗正卿、司农卿为春卿,太府卿、少府卿、太仆卿为夏卿,卫尉卿、廷尉卿、大匠卿为秋卿,光禄卿、鸿胪卿、大舟卿为冬卿,合为十二卿。南北朝以前有九卿,南朝梁
官名,汉置,为将作大匠的属官,掌管大木材。《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将作少府》:“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注:“如淳曰:章谓大材也。旧将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掾。”
选拔律师的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始有此制,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律师考试令》的规定,律师考试与司法官考试合并举行,典试委员亦由司法官典试委员兼任。考试分甄录试和大试,与司法官考试
① 百官、众官。《尚书·周书·周官》: “推贤让能,庶官乃和。”②北宋前期指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指侍从以外的官。非官名,犹言众官。《后汉书·孝和帝纪》:“是以庶官多非其人。”
东宫武官名。南朝梁置,掌东宫护卫,见《南史·昭明太子传》。
官署名合称。明初中书省、大都督府及御史台三衙门的合称。
官署名,金朝承安四年(1199)改提刑司设。掌一路之司法刑狱、考核官吏,兼劝农桑。设按察使一员掌司事。元世祖至元六年(1268)设提刑按察司。二十八年,改称“肃政廉访司”。明初复设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
官名。隋高祖开皇二年(582)始置,为宫廷女官,掌燕寝进御次序,视从九品。炀帝改从五品,为尚寝局长官,二人。下设司设、司舆、司苑、司灯四司。唐朝改正五品。宋、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
官署名。元朝掌管医疗事务之机构。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太医院设,二十二年复旧称。详“太医院”。
官名。清朝光绪二年(1876)设。正二品。辖副使一人。二等、三等参赞各一人,二等、三等通译官各一人,一等、二等书记官各一人,商务委员一人。四年,设神户大阪正理事一员,长崎正理事一员,横滨、筑地正理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