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措
官名。金朝设此官,正七品,掌灌溉民田。见《金史·百官三》。
官名。金朝设此官,正七品,掌灌溉民田。见《金史·百官三》。
官署名。明朝于各王府置,隶王府长史司。置典仪正一人,正九品,典仪副一人,从九品。掌陈仪式。
官名。隋朝因避讳,由殿中侍御史改名,置十二员,正八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607)省。唐朝复名殿中侍御史。官名。隋代为避杨忠的名讳,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隋末废。参见殿中侍御史。
官名,金朝置,正九品,佐局长掌都堂之礼及官员参谢之仪。见《金史·百官一》。
清朝一些部院衙门的内部机构。多隶于各司,以经承管理,负责办理火食。
① 举荐。汉朝用为选官主要途径。后世因之。有察举、荐举、奏举等名目。② 宋朝科举制度,举人参加乡试或省试一次,作为一举。一举约三年。凡举人应试,均需登记举数。乡试达到一定举数,可免一解或永免文解,直赴
南朝为 “持节都督府”省称。见《南齐书·张敬儿传》。
武散官名。金始置,秩正九品上。元沿置,升秩为正八品。
隋朝于流内官与流外官之外,又置视流内与视流外,俱有品,谓视品。隋朝视流内从视正二品至视从九品凡十四等,自行台尚书令至公国侍郎; 视流外从视勋品至视九品凡九等,极于胥吏,无上下阶。唐朝仅有视流内正五品至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分东、西二务,掌烧制砖瓦以供营缮之用。真宗景德四年(1007)废东、西二务,止于河阴置务,于京城置受纳场。大中祥符二年(1009),复置东窑务,以诸司使副及三班使臣三人监领; 改受
① 爵名。周朝始设,为五等爵之第四等。《礼记·王制》: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一说子、男爵位属同一等。《孟子·万章上》:“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