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官名。麴氏高昌国礼部长官。职掌同尚书。 参见“礼部”❹。
官名。晋朝置,为诸公府属吏。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太卜下大夫筮占中士佐官,正一命。
西周时司徒、司马、司空的合称。有司,谓掌事人员,金文作“有”。《裘卫鼎一》说:“迺令叁有土邑人逋,
武官名。五代时诸州均置都指挥使以掌守城之兵,以诸州名冠于指挥使之上,如定州都指挥使即领定州之兵;在京师者称为在京都指挥使。
官署名。明清宦官衙门之一。掌造各项军器及御用锤、钳、针、剪之类,故又有小御用监之称。明洪武二十八年 (1395) 置。设正五品大使一人为主官,下设左、右副使各一人佐之。所属有火药局、军器库等。为内官二
官名。唐中宗景龙三年(709)始置,三都、六府各置一至二员,正七品下,掌园宅、口分、永业及荫田; 诸州各置一员,上州从七品下,中州正八品下,下州从八品下; 旋省。肃宗上元二年(761)复置,德宗贞元十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 (1911),改民政大臣。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长官,员额一人。见“民政部
即归第。汉朝、晋朝或称官员免官为就第。
见“文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