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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公

爵名。魏晋始置,初定为“公”的一个等级,高于县公。其后各朝多置。晋武帝咸宁三年(277)定大、次、小王国制,规定郡公制如小国王。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404)赐郡公国臣吏,自五十人至百人不等,北周时定食邑自一千户至八千户不等。北朝时并有开国郡公,指最初得爵者,以别于袭封子弟。隋唐定开国郡公,九等爵第四等,隋为从一品,唐改正二品,食邑二千户。宋朝定为十二等封爵中第五等,位在国公下,开国公上。金置,分正、从二品,食邑二千户,实封二百户。元朝为从二品,止用于封赠。


爵名。晋始置,称开国郡公,如小国王,大者食万户。见《晋书·职官·咸宁三年》。隋置九等爵,郡公居第四位,次于国王、郡王、国公。见《隋书·百官下·国王》。唐朝为九等爵的第四位,称开国郡公,食邑二千户,正二品。见《新唐书·百官一·吏部·司封郎中》。其后历代相沿;明初有,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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