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

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

官署名。洪武十五年罢亲军都尉府和仪銮司,置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其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有将军、力士、校尉。初为皇宫禁卫军,掌直驾侍卫。成祖夺皇位后,欲以威慑群臣,特命纪纲为锦衣卫指挥使,掌领亲军,兼管巡察缉捕。其所属南镇抚司,掌理本卫刑名及军匠,北镇抚司专治诏狱。问刑、奏请皆自达,不关白卫帅。东厂太监缉事,别领官校,也由本卫拨给。因此,与宦官勾结,相互表里。见《明史·兵志一》、《明史·职官五》、《续文献通考·兵六·禁卫兵》。

猜你喜欢

  • 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审计官、协审官的违法失职行为,由临时组成的审计官惩戒委员会掌理。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在司法总长、平政院院长、大理院院长中选任; 委员八人, 由平政院评事、大理院推事

  • 辟召

    官制用语。辟召,即征聘。汉朝公府州郡的长官可以自行征聘任用官吏。《文献通考·选举·辟举》:“东汉时选举、辟召,皆可以入仕……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辟召也。”

  • 小匠师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匠师中大夫属官,正二命。职掌参见“匠师中大夫”。

  • 临时法制院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的直辖机关。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临时执政下令废止国务院法制局官制,公布《临时法制院官制》,改国务院法制局为临时法制院,成了一个由行政支配的变相的立法机关和设计机关。其任务是

  • 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国民党政府制定,亦称公务员的义务。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的规定,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

  • 录尚书六条事

    参录、分录尚书事之意。《宋书·百官上》:“晋康帝世,何充让录表曰:‘咸康中,分置三录,王导录其一,荀崧、陆晔各录六条事。’然则似有二十四录,若止有十二条,则荀、陆各录六条,导又何所司乎?若导总录,荀、

  • 从政

    出仕做官。《论语·雍也》: “季康子问: ‘仲由可使从政也与? ’”

  • 河吞大

    满语官名。武职。汉译为“城守尉”。

  • 都虞司员外郎

    官名。清朝内务府都虞司之职官。额设五人。佐郎中理司事。

  • 羽林都督

    官名。三国吴置。《三国志·张昭传》:“(张休)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军事。”官名,三国吴置,掌督率羽林军。《三国志·吴书·张休传》:“及登卒后,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军事,迁扬武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