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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行政公署内务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选举;二、公共团体;三、赈恤、救济;四、公私慈善、公益财团;五、征兵、征发;

  • 仪制司郎中

    官名。即“仪制清吏司郎中”。

  • 典察后署

    官署名。明朝永乐(1403—1424)年间上林苑监十属署之一。其置废、设官同“典察左署”,见该条。

  • 西南面五押招讨司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所掌不详。

  • 驿令

    元代驿站的站官。设于大站,员额一至二人,以杂职人员充任,受敕,颁给俸禄。

  • 摄官

    官制用语。即兼官。又称权局、差摄。《左传·成公二年》:“敢告不敏,摄官承乏”。五代时,州县官多属摄官。北宋初年,诸路州县幕职官阙,选差有官人或罢任待阙人、举人等临时代理,亦称摄官。大祖开宝四年(971

  • 南面行营都部署司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非常制,有征伐则设。掌南部兵马之政令。

  • 小军机

    清朝“军机章京”之俗称。

  • 司空佐史

    官名。战国秦置,为县司空属吏,掌文书记事。《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杂抄》:“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

  • 记过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