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甲阙榜
宋朝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又称吏部黄甲榜。每殿试毕,吏部颁之,开具合格人姓名、甲次、名次、所注授差遣。
宋代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由吏部根据殿试录取者的姓名、甲次、名次,分别拟注不同的差遣后公布之。
宋朝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又称吏部黄甲榜。每殿试毕,吏部颁之,开具合格人姓名、甲次、名次、所注授差遣。
宋代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由吏部根据殿试录取者的姓名、甲次、名次,分别拟注不同的差遣后公布之。
官署名。唐太宗贞观六年(632)改弓弩署置,隶军器监; 军器监罢,则隶少府监,玄宗天宝六载(747)定隶军器监。置令一员、丞一员,掌出纳矛矟、弓矢、排弩、刃镞、杂作及工匠,另有监作、典事等。
官署名。简称山东行院。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由山东统军司改置,掌管山东诸军。设行枢密院副使、判官等职。至元十年,改为淮西等路行枢密院。顺帝至正十八年(1358)复置山东行院,掌山东诸军征讨、屯田等
即“小畿伯下大夫”。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
官名。南宋光宗绍熙三年 (1192) 始置,命他官兼摄,掌侍郎左选之事。官名。宋置,见“吏部侍郎”。
东汉末、三国时期帝王特赐给大臣的一种待遇。受此号者拥有生杀大权。钺是一种专用于帝王仪仗的斧状兵器。《后汉书·献帝纪》:“董卓自为太尉,加钺、 虎贲。”李贤注:“加
官名。清朝内三院之长官。崇德元年(1636)五月仿明制设。内国史院、内弘文院各一人,内秘书院二人。分掌各院事。是为清置大学士之始。入关后,各院分置满、汉大学士。顺治二年(1645),翰林院并入内三院,
官名。明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为北京,置北京行部,设尚书二人,品秩同六部尚书,职掌则同于布政使、按察使。十八年迁都后革。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
官名。清末置,属大理院详谳处,见“详谳处”。
官制用语。南北朝时期,一些中央官员兼任地方郡守、县令,但不理事,主要是为取得其禄秩,称带,也是皇帝的一种恩赐。《魏书·裴延俊传》:“时高祖以(裴)聿与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千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