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律
律令名。战国时赵国法律。《韩非子·饰邪》:“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董说《七国考·赵刑法》引张斐《律序》云:“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兹述法律之名,申、韩之徒,各自立制。”
律令名。战国时赵国法律。《韩非子·饰邪》:“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董说《七国考·赵刑法》引张斐《律序》云:“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兹述法律之名,申、韩之徒,各自立制。”
见“斡罗思”。
太子妃名。唐置十六人,正七品。位次良娣、良媛、承徽之下。
南宋抚州崇仁(今属江西)人,字同叔,号月湖。绍兴进士。孝宗时,以知萍乡县政绩迁国子监主簿。旋擢监察御史。谏请光宗朝太上皇,语多峻直,以忤韩侂胄,被劾奉祠。后起知夔州兼本路安抚使,以夔民土狭食少,立循环
官名。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于詹事府右春坊置,一人,从八品。与左、右司直郎及左清纪郎共掌太子东宫弹劾、纠举之事。不常设。
①君长。《墨子·尚同上》:“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孙诒让注:“毕云:政当为正。”②百官群吏之长。《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
官名。周代置。(1)冢宰属吏。《左传·哀公三年》:“命宰人出礼书。”杜预注:“宰人,冢宰之属。”《国语·晋语九》:“及臣之长也,端委带以随宰人。”韦昭注:“宰人,宰官也
春秋齐地。在今山东齐河县东黄河东岸。《春秋》昭公二十五年(前517):“齐侯唁公于野井”,即此。
京府尹之通称。南朝宋、齐、梁用以称丹阳尹,十六国北燕指昌黎尹。唐代指东京、西京、北京等尹。宋代用以称西京、南京、北京及开封府尹。明代用以称顺天府、应天府尹。清指顺天府尹。京台 战国台名。(1)在楚国,
即“柳宗元”。
清江苏上元(今南京)人,字阶平,一字星符。乾隆举人,授山阳县教谕。通经史、音律算学,尤善援引考核,与焦循、汪莱为友,并为焦循所著《开方通释》叙其所撰之《天元一释》,以互相证订。从学于钱大昕。曾研究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