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见“波罗显胜”(1517页)。
即“巴勒喀什池”(417页)。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
见“中俄改订条约” (300页)。
1882—?近代蒙古王公。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封克什克腾旗四等台吉。1915年为左翼参领。1925年任经棚县警察署长。1930年以昭乌达盟代表身份参加南京蒙古会议,任蒙藏委
?—333东晋时宇文部首领。出于辽东塞外,先世为南单于远属。世为东部大人。《资治通鉴》作鲜卑宇文氏。系鲜卑化之匈奴人※宇文莫槐后裔。※宇文逊昵延子。父死,立为大人。依附后赵石勒。晋太宁三年(325),
见“伽色尼”(1098页)。
参见“雷万兴”(2352页)。
即“乌尔图绰农河”(350页)。
?—1696清朝大臣。蒙古族。博尔济吉特氏。初从科尔沁札鲁特地方率众归清,授一等侍卫,累晋至散秩大臣、内大臣。康熙三十三年(1694),奉差安设口外路驿站,于喜峰口外设立15站,古北口外6站,独石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