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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家奴制度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家奴的规定:(1)凡负债者、盗窃者、诈骗者、身体不健康,劳动懒惰者、有罪行未解脱者,均不得接受为家奴。(2)大官员、头人的家奴,其居于农村的父母去世时,只能继承应得的一份财产。(3)大官员、头人的家奴在农村结婚,所生子女,交妻子抚养,不为奴,其在农村的家属和一般农民同样负担赋役。家奴死后,主人不得以其妻子为奴。(4)甲家男奴与乙家女奴一同逃跑,男奴主人应赔偿身价一半银币600元给女奴的主人。如男奴主人把女奴找回,只赔二分之一(300元)。如把两人都找回,就把女奴卖给男奴的主人(1200元),倘男奴的主人不接受,或两个家奴均未找回,则男奴的主人须遣一人到女奴主人家为奴。(5)如他人家奴跑到家里来,户主如不举告或不通知其主人,以盗窃论处,按家奴身价加倍处罚(2400元)。若已通知家奴主人,适逢家奴病死,则由户主埋葬,不再赔身价;若家奴在主人家自杀或偷跑,户主应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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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宫户”(1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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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傣文”(2242页)。

  • 工康洛桑登周

    参见“清饶四朗”(2111页)

  • 前部

    见“灌奴部”(25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