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龙笙
即“兴隆笙”(916页)。
即“兴隆笙”(916页)。
①元朝官员。字志能,唐兀人。迁居新州(今广东新兴)。泰定四年(1327)登进士第,官户部主事,后转知归德府。为官廉明刚断,判事如神。民有衔冤不直者,虽数十年前事,皆千里奔往投诉,立为剖决,旬日悉清。毫
即“僧额”(2455页)。
契丹族习俗。详见“讨赛篱”(614页)。
参见“锡伯族”(2364页)。
藏语音译,意为“枪差”。解放前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一种剥削方式。由土司在※“马差”户中指定较富裕的差巴(支差的人)担任,规定每户须购置步枪1支,子弹100发。所领种的份地多于任其它差者。遇
见“隆舜”(2136页)。
见“耶律夷腊葛”(1325页)。
唐朝纳抚※靺鞨所置州名。李渊建唐时,曾于武德(618—626)初年,为安置粟末靺鞨乌素固部归附民户置慎州,隶营州都督府(治所在今辽宁省朝阳)。据《旧唐书》载,武则天载初二年(690),为处浮渝靺鞨之部
奚族制作的著名交通工具。契丹族习之,亦很普遍。沈括《梦溪笔谈》称:“契丹之车,皆资于奚。”其形制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后广前杀而无股,材俭易败,不能任重而利于行山;长毂广轮,轮之牙,其厚不能四寸,
?—704?唐朝突厥族将领。※阿史那步真子。初任步利设。垂拱二年(686),任右玉钤卫将军兼濛池都护,袭继往绝可汗,统弩失毕部。天授元年(690),率部六万余众徙居内地,入朝,拜左卫(一作右卫)大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