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丧俗。亦称舅家闹火把。苗族遇有丧亡,依俗须及时向舅家报丧,并在埋葬之前,于庭院或楼门边举行“辩死理”,即闹火把仪式。由丧家与舅家双方请牙郎进行。在场地烧一炉大火,舅方牙郎追问亡者病故原由,指责甥男
?—1390元末明初湖广施南道土官。土家族。元末为施南道(治今湖北宣恩县)宣慰使。洪武四年(1371),遣弟覃大旺、副宣慰使覃大兴赴朝,纳元所授金虎符。十五年(1382。一说十六年),改施南道宣慰司为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满洲源流考》作伊屯河卫。永乐十五年(1417)二月,安出河等处女真首领哈剌苦出等来朝,以其居地置卫,与亦迷河卫同时设立,以哈剌苦出、出咩哈为指挥使,赐诰印、冠带等物。在
1308—1330元代乌思藏高僧、泰定帝、天顺帝、明宗、文宗四朝帝师。出身于萨迦款氏家族。为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之异母弟。泰定四年(1327),受封为帝师,领宣政院事以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全境事
即《南诏中兴画卷》,因该画由图画卷和文字卷两部分组成,故称。文字卷长达2500余字,是对画卷的注释和补充。详见“南诏中兴画卷”(1597页)。
见“巴拉吉尔”(414页)。
见“白霫”(596页)。
见“塔海绀卜”(2161页)。
即“哈密”(1630页)。
清代新疆维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职司管理果园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被定为六品以下。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