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宪纲要
元法令类编。已佚。《永乐大典》录有其文,见卷1595、卷14686至14695。卷1595《元漕运二》收录世祖至元三年(1266)至英宗至治三年(1323)有关漕运的规定;卷14686至14695收原书“吏礼”、“户杂”、“刑名”、“兵工”各项。从以上两处可略窥其内容、体要。漕运规定为《元史·食货志》所未载。
元法令类编。已佚。《永乐大典》录有其文,见卷1595、卷14686至14695。卷1595《元漕运二》收录世祖至元三年(1266)至英宗至治三年(1323)有关漕运的规定;卷14686至14695收原书“吏礼”、“户杂”、“刑名”、“兵工”各项。从以上两处可略窥其内容、体要。漕运规定为《元史·食货志》所未载。
又称“勐吴”。独龙语音译。解放前云南贡山独龙族由三四个个体农户或大家庭中的几个个体火塘集体耕种的土地。伙耕者多是兄弟、同族或姻亲,共同占有耕地,种籽按户平摊,共同劳动(开始各户劳力出多出少不计较,后来
春秋至战国初白狄的一支。亦作仇繇、夙繇、厹由、仇犹等。春秋初居今陕北和晋西。白狄东迁入华北时,该部在途中留居今山西盂县,建城而居,故亦称“仇由国”。奉鲜虞为盟主,与白狄各支组成联盟。周景王四年(前54
?—1800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札库特氏。乾隆三十年(1765),以蓝翎侍卫从军征乌什,屡立战功,补三等侍卫。三十九年(1774),从副将军丰升额征战,赐“冲捷巴图鲁”名号。四十年,累迁福建汀州镇
即“乌斯多”(337页)。
即“散只兀”(2169页)。
唐代云南大理古塔。亦称灵塔、灵骨塔、相传建于南诏王劝利晟时。故址在大理市(下关)北斜阳峰下宝林村后。此塔为纪念斩蟒英雄※段赤城(白族先民)而建。据《南诏野史》、《滇略》及民间广泛流传的故事称:南诏时,
敕勒之一部分。4世纪末5世纪前期,北魏拓跋鲜卑统治者屡征漠北,将漠北敕勒(高车)迁入今内蒙古及山西、河北北部。居住在武周塞(今山西左云县至大同市西一带)外以东,至濡源(今河北东北部滦河)的敕勒部落,称
清代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设置的官职。根据维吾尔族原有伯克制改定。总计有30余职,分别职司维吾尔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各项事务,是清朝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维吾尔族人民的御用工具。其任免权主要由新疆
蒙古语音译。又作札萨固勒,意为“政治、法令之执行者”,即民政官。一说含有“巡检”之意。在准噶尔,系协助宰桑管理鄂拓克民政、司法的官员。
见“锡伯族”(2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