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①(?—579或580)西魏、北周大臣。字保兴。代郡人。其先为匈奴苗裔,后称鲜卑宇文氏。曾祖宇文伊与敦、祖长寿、父文孤,皆为沃野镇军主。初从宇文泰破侯莫陈悦,授威烈将军,封渔阳县子。西魏大统三年(53
?—1494明弘治年间苗族起义首领。贵州都匀人。苗族。弘治五年(1492),自称都顺王,与苗民长脚等率众起义。攻都匀、清平(今凯里),继绝川滇交通。明贵州巡抚都御史邓廷钻(瓒)率兵8万镇压。七年,兵备
清官署名。隶属理藩院。设于东安门外御河桥侧。为供内札萨克年班来京人员居住之所。内设稽察内馆监督1人,由六部保送司官由理藩院引见充补,一年一换,另额设大吏4人、小吏8人,每年十月初至次年二月三十日,专门
宋代党项首领。投附宋朝为官。善制弓弩,宋熙宁年间(1068—1077),向宋献偏架弩。是弩上设镫,以镫距地而张之,可射300步,能洞穿重札,谓之“神臂弓”。其官至防御使、团练使。诸子皆以骁勇雄于西边。
详见“雅桑万户”(2198页)。
柯尔克孜族传统拉弦乐器。柯尔克孜语音译,亦译“克雅克”。即二弦提琴。流行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地。琴身约长60—70厘米,用整块松木凿成,琴箱扁圆形,上宽下窄;琴颈细长,琴腹蒙以驼皮(多用小骆
书名。作者名佚。1册。略述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至二十二年(1896)一月,西宁府、循化、巴燕戎格、大通等处回族、撒拉族人民起义及其被镇压的经过。别录当时电旨、电奏,并附有西宁城防及攻守图10幅
十六国时期佛教译经师。原籍罽宾(克什米尔)。前秦建元(365—384)中,至长安(今陕西西安)译经。十九年(383),成《阿毗昙八犍度论》。翌年,复成《阿毗昙心论》。后渡江南下,适高僧※道安已逝,遂被
西夏钱币名。铸于夏桓宗天庆年间(1194—1205)。铜质,有传世品。
清初白族学者和诗人。字瑶峰。云南鹤庆州(今鹤庆县)人。自幼勤勉,博览群书,工古文,善赋诗。康熙四十七年(1708)中举,选学正。五十三年(1714),与佟镇、邹启孟共修纂《鹤庆府志》26卷,并收录其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