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察
见“薛撤”(2542页)。
见“薛撤”(2542页)。
参见“怀仁可汗”(1117页)。
解放前广西一些壮族地区地主对农民的一种剥削方式。农民在青黄不接或遇困难时,若向地主借贷,得以田里的青苗作抵押,庄稼成熟后由债主收获,属高利贷剥削性质。
即“中川王”(293页)。
见“劾里钵”(1495页)。
参见“伊拉古克三”(811页)。
西夏官署名。西夏语音“嚷酩啰”。掌管钱谷征收、转运和仓库出纳。都转运司属中等司,天盛年间(1149—1169)设6正使、8承旨、8都案、10案头。各边中转运司属下等司,分别设2或4正使,2、4或6承旨
见“契丹枢密院”(1566页)。
契丹建国后,官制分北、南,分治契丹本族与汉、渤海等族。其官称,除大量袭用汉官外,亦保留了部分契丹本语的官称。总汇见下表。详况分见诸条。契丹语名称相当汉职 (或职司)出 处于越建国前,掌部落联盟军政实权
见“沙班”(1125页)。
契丹王朝所置宫卫名。契丹语称作“蒲速盌斡鲁朵”(“蒲速盌”意为“兴隆”,“斡鲁朵”意为“宫”)。为应天皇太后※术律平(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后)所置宫卫。宫卫制是契丹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辽史·营卫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