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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坊制度

中国伊斯兰教宗教制度。又称“阁的木教坊制度”或简称“阁的木制度”。“阁的木”,系阿拉伯语“古老”之意,是中国伊斯兰教中最古老的教派,亦称“老教”或“老派”。此制是老教以教坊为基本单位的一种宗教组织制度。在回族的宗教组织中,年代最久,分布最广,且一直沿袭至今。它渊源于唐宋时代的“蕃坊”,到元朝基本形成,明清更为发展。在这种制度下,清真寺的组织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管理教务者,为“三掌教制”或“三道制”。即由阿訇或教长,主持本坊全面宗教事务,下分三职:“伊玛目”,或称“掌教”或“住持”,专司领拜和掌管教规,可以代行阿訇职权;“海推布”,或称“协教”俗称“二掌教”,专门负责宣读“呼图白”,宣讲教义者;“穆安津”,亦称“赞教”或“宣礼员”,俗称“三掌教”,每天按时念“邦克”,呼唤教徒来礼拜者。其教职人员,原为聘请,元明时代,有的地方形成“世袭三掌教制”。清末大多废除。此外,还有“穆夫提”,或称“哈最”者,即宗教法官,以处理教民之间纠纷及教坊内部一般民刑案件。二为管理寺务者,称“寺管会”或“董事会”。会设“没完塔里”,过去称“管寺乡老”、“学董”或“社头”。俗称“四师傅”或“寺司务”。多由富有的年长之穆斯林一人或数人担任。负责管理本坊清真寺所属土地、房产和其他宗教收支费用,筹办各种活动,决定阿訇的选聘和其它寺务。又设有“乡老”,协助“管寺乡老”办事。一般设数人,或按寺之东、西、南、北方各设一人者,称为“四角乡老”。由这些人组成“寺管会”。民国以后,有的大城市仿企业之法,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和董事若干。各个教坊,按地域形成独立的宗教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到16世纪中叶,西北地区随着门宦教派的出现,打破这种教坊单位,形成门宦制度。但从全国范围看,广大回族地区基本上实行的是教坊制,即使在西北地区也是与门宦制度并存,且占主要。它在历史上对促进回回民族之形成、加强回族内部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加强民族内部的团结、反抗外来压迫等方面,都曾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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